收容安置 |
本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,安置三至十八歲之兒童與少年,具下列原因之一或多項者: |
一、孤兒、棄養兒童,無人撫養者。 |
二、家庭經濟困窘,生活失依者。 |
三、單親或父母一方罹患嚴重疾病、死亡或在監服刑,無力照顧者。 |
四、遭受家庭暴力、疏忽、受虐或其他需要緊急安置者。 |
本院收容安置對象之來源,規定如下: |
一、兒童監護人或相關人直接向本院提出申請。 |
二、經由政府機關或其他民間團體之轉介或申請。 |
三、經由國外慈善機構之轉介或申請。 |
收容程序 |
申請收容安置之程序,須先備妥相關文件(含健康檢查報告)送交本院,經本院派員訪視檢查後,合乎收容安置條件者,始得通知辦理入院手續。 |
本院目前安置院童13名。 |